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