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1993年11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5日交通部令第5号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第三条除本规定...